第八条

已修改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或者自治区农作物、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审定。

自治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依法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