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质量监督,并制定种子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对种子质量进行抽查。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监督检查周期内,对同一批次的种子,任何部门不得重复监督检查。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财政列支。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