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章 种子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