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章 种子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种子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自治区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经自治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接受委托开展种子质量检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