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章 种子生产与经营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农民出售剩余种子时,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并向购买方出具销售凭证。因出售、串换的剩余种子存在质量问题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