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章 种子生产与经营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农民出售、串换剩余种子的数量不得超过其当年自用种量的20%。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