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其种子的种子经营者,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报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二)营业执照;
(三)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应当提供种子供应者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受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代销协议、委托方出具的委托书及委托方的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