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并根据产业政策,制定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定期公布扶持重点,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中小企业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