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自治区根据国家规定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促进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