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自治区根据国家规定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促进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