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七章 权益保护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检查和检验行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对中小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检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