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七章 权益保护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收费行为,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依据,不得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