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四章 技术创新第三十条已修改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争创名牌,对获得国家名牌、自治区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中国专利奖的企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