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四章 技术创新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