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四章 技术创新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五年内结转抵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