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五年内结转抵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