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科技型企业。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提高企业自主开发能力,推动技术创新;支持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技术平台,培育建立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中心和技术服务机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