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四章 技术创新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科技型企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提高企业自主开发能力,推动技术创新;支持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技术平台,培育建立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中心和技术服务机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