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或者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因资金困难等原因中止建设的建筑物,改造建设创业基地,为初创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各类服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