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三章 创业扶持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或者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因资金困难等原因中止建设的建筑物,改造建设创业基地,为初创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各类服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