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坎儿井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自治区坎儿井保护和利用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坎儿井所在地的州、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坎儿井保护和利用规划,经其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