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坎儿井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自治区及坎儿井所在地的州、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坎儿井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和适用的坎儿井维护技术、工艺及节水灌溉技术,为坎儿井保护和利用提供技术支持及服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