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坎儿井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自治区及坎儿井所在地的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对坎儿井的保护和利用,应当给予资金扶持;对保护和利用坎儿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