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区及坎儿井所在地的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对坎儿井的保护和利用,应当给予资金扶持;对保护和利用坎儿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