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坎儿井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坎儿井水源属于国家所有。坎儿井实行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谁保护的原则。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坎儿井,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个人所有的坎儿井,由个人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