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坎儿井水源属于国家所有。

坎儿井实行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谁保护的原则。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坎儿井,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个人所有的坎儿井,由个人负责管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