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坎儿井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坎儿井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坎儿井所在地的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坎儿井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负责坎儿井保护和利用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