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坎儿井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保护和利用坎儿井应当与现代水利建设相结合,坚持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