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坎儿井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坎儿井包括坎儿井水源和竖井、暗渠、出水口、明渠、蓄水池及其附属部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