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坎儿井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新打机电井的,由坎儿井所在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新打机电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