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和利用坎儿井应当遵守本条例。

对列入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坎儿井,应当按照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利用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