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坎儿井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和利用坎儿井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列入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坎儿井,应当按照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利用和管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