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坎儿井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坎儿井所有者应当依法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不缴纳水资源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坎儿井的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不缴纳水资源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