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坎儿井所有者应当依法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不缴纳水资源费。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坎儿井的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不缴纳水资源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