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坎儿井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坎儿井的水,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服从其管理。使用个人所有的坎儿井的水,应当经坎儿井所有者同意,并签订用水协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