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坎儿井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利用坎儿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应当与坎儿井所有者签定协议,明确坎儿井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对坎儿井造成破坏。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