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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坎儿井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有效
保护坎儿井的特有景观,不得破坏附属于坎儿井竖井的堆土。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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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