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坎儿井暗渠地上两侧各30米以内,已有的耕地维持现状,不得扩大耕地面积或者改种高耗水作物;不得修建渠道、房屋等各类建筑物;已有的建筑物对坎儿井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