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坎儿井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坎儿井暗渠地上两侧各30米以内,已有的耕地维持现状,不得扩大耕地面积或者改种高耗水作物;不得修建渠道、房屋等各类建筑物;已有的建筑物对坎儿井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