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坎儿井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坎儿井水源第一口竖井上下各2公里、左右各700米,暗渠左右各500米范围内,不得新打机电井;已有的机电井,应当控制并逐渐减少取水量;已经干涸的机电井,不得恢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