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坎儿井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区及坎儿井所在地的州、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的监测和管理;对地下水超采区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