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坎儿井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坎儿井所在地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农田水利规划等专业规划,并与水工程建设规划和机电井建设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