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坎儿井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坎儿井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坎儿井所在地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农田水利规划等专业规划,并与水工程建设规划和机电井建设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