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一名领导干部指导、协调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