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以征婚、恋爱等为名采取欺骗手段玩弄妇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玩弄妇女致其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并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