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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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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离婚、终止恋爱关系、单方面追求遭到拒绝后,禁止男方对女方无理纠缠、寻衅闹事,进行骚扰。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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