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九条已废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所在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特殊保护,不得降低其工资或者取消其福利待遇,调资、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均不受影响。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