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八条已废止城乡各单位、农牧区村民委员会应当至少每二年组织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妇幼保健站、乡(镇)卫生院应当将妇科病的检查和防治纳入工作规划。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