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七条已废止用人单位和个人在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处理工伤事故时,应当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利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