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工程中介服务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和服务范围承揽业务;(二)与建筑工程的承包方或者材料、设备生产、供应方有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而对该工程进行监理;(三)与承包方、发包方中一方有资产利益关系而接受另一方委托进行中介服务;(四)采取串通、欺诈、贿赂等手段承接业务;(五)转让中介业务,炒卖工程信息,伪造、涂改有关文件、资料、图纸;(六)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