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和服务范围承揽业务;

(二)与建筑工程的承包方或者材料、设备生产、供应方有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而对该工程进行监理;

(三)与承包方、发包方中一方有资产利益关系而接受另一方委托进行中介服务;

(四)采取串通、欺诈、贿赂等手段承接业务;

(五)转让中介业务,炒卖工程信息,伪造、涂改有关文件、资料、图纸;

(六)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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