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规定限额以上的住宅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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