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