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