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