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科研和医疗卫生机构、生物制品厂、屠宰场应当对其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中堆放及清运。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