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工地的卫生管理,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卫生工作,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 建筑工地的厨房、宿舍、厕所应当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