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公共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操作规程,保持经营场所清洁;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按规定应当进行健康检查的,应当定期检查;患有传染性疾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