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公共服务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用品用具。用品用具应当定期更换、消毒、保洁。

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当清洗消毒,破损的用品用具应当及时更换。清洗、消毒、储存的用品用具应当分类放置。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