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一)室内空气质量;(二)采光照明、噪声;(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四)生活饮用水、洗浴用水、游泳池水;(五)用品用具;(六)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七)消毒、杀虫、灭鼠设施;(八)废弃物存放设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