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十六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应当实行检务公开、审判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所务公开等制度,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申诉举报途径和减刑、减期、假释、保外就医、所外就医等事项,严格办案纪律,完善办案跟踪监督、错案责任追究等监督制约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